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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刀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1.被告人毕某某,绰号:老毕,男,彝族,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7********,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排**村委**排**组**号,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期**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于2018年10月3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刀某某,男,外号:刀疤,基诺族,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1********,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于2018年10月3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时30分许,毕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河边大道烧烤摊喝酒期间,毕某某打电话给刀某某说自己被人辱骂叫其过来帮忙,刀某某来到后看见毕某某、李某某在**县**商贸城******火锅门口。此时,被告人毕某某就无故用木棒对周某某驾驶着车主为廖某某的一辆汽车进行打砸,接着被告人刀某某在未问明原由情况下也用钢管对该车进行打砸。毕某某、刀某某砸车的行为导致周某某驾驶车辆的后备箱玻璃被打碎,后备箱盖处破损,右前门处凹痕,右后视镜损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34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刀某某无故任意毁损被害人廖某某的车辆,导致车辆损毁鉴定为3450元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毕某某、刀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刀某某被取保候审,毕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期**单元**室,电话号码1821409****;刀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会****号,电话号码1589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28页,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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