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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刚抢劫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毕刚,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2012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刚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日16时左右,被告人毕刚驾驶摩托车搭乘杨某某(已判)及涉案当事人朱某某至龙泉驿区书房村15组“刘西凡桥”处,之后,被告人毕刚见被害人潘某某等五人在该桥下东干渠边烤烧烤遂起意谋财,后其伙同杨某某采取持匕首威胁等手段,勒令潘某某等人将身上财物交出,后潘某某等五人因恐惧即将身上手机及电动自行车钥匙等财物掏出,之后,毕刚强行抢走被害人张某某(音)的一部白色OPPO R9型手机一部,杨某某强行骑走潘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予以销赃,所获赃款被其伙同他人耗用。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OPPO牌R9移动版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人民币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辨认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刚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刚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

检察官助理:黄晓蓉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毕刚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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