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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比**,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判拘留45天,罚金35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比**2020年1月27日起在女朋友**麦盖提县**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同住期间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趁被害人努**没注意拿努**的手机挂上努**的微信,通过二维码扫描付款的方式,给自己微信转帐五次共8万元后,用这笔钱在上澳门金沙的赌博网站赌博中全输掉。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努**发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里8万元被盗,给警务站报案,破案后在侦查中追回5万元,在我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追回1.2万元,剩下1.8万元未追回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比**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比**手机微信收付款情况账单、被害人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图,被告人交还被害人6万元经济损失的微信转账单截图;6.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比**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并盗取数额已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签收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3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来提·玉麦尔

检察官助理:阿热孜姑·吾布力

2020年10月2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在取保候审

2.​ 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 起诉书9份(维文版8份、国语版1份),量刑建议书,认罪人法具结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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