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比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4********,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金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比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比某某在四川省越西县疾控中心检查时确诊得了艾滋病。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比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金某某淮口镇文化街52号**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比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比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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