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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剑阁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街**村**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母某某作为北京**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经营月子会所、开办演唱会等为名,承诺以高额返息作为投资回报,吸引投资人白某某进行投资,共计非法吸收白某某人民币1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投资人证言:投资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投资人对母某某的辨认笔录;5、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洁松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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