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2019年12月20日,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母某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将取至广元监狱荣山煤矿退休工作王某某处的1.46千克黑火药非法储存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田湾村1组8号家中。2019年12月9 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现场查获,并当场扣押黑火药1. 46千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及扣押决定和扣押清单;3. 鉴定意见;4.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母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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