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母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现住个旧市**镇**小区**幢**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母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为“四川熊猫麻将”网络赌博游戏代理,后其又通过“闲聊”聊天软件注册名为“流血”的麻将群并担任群主。期间,被告人母某某利用建立网络赌博游戏房间、售卖游戏房卡、协助结转赌资的方式,组织 “流血”麻将群成员通过“四川熊猫麻将”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以每局麻将收取人民币3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至2020年2月止,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母某某于2020年6月9日10时许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十四碟;《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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