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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社。因涉嫌非法制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母某某因生意亏损,便想通过向公安机关自首自己非法持有枪支被抓来躲避债主催债。2019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母某某拨打110报警自首后到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民生银行营业厅,随即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母某某携带的背包中搜出疑似手枪1支,疑似子弹9枚(枪支、弹夹分离,弹夹内有9枚疑似子弹,枪膛内有1枚疑似子弹,且枪支已上膛)及遗书等物。经鉴定,该疑似手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疑似手枪弹是枪弹。

同时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母某某隐瞒在巴中市恩阳区****大厦****单元****号等54套房产中已出售和作为还房补偿给他人20余套的情况下,虚构巴中市恩阳区****大厦****单元****号等54套房产归其本人及前妻路某某共同所有,以此作为抵押并使用伪造的建材供应款项等贷款资料,在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溪支行抵押贷款3000000元。截止2019年8月,母某某欠巴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溪支行本金3000000元、利息1020108.3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提取笔录、通话清单、搜查证、民事判决书、贷款档案等书证;证人路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2010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母某某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母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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