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钢炮”,男,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楼平台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晚21时许30分许,被告人母某某、王某某在租住屋时,母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得知吸毒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欲向其购买300元毒品冰毒,母某某同意后,从屋里拿出一小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并用卫生纸包好,然后将该小袋冰毒放置于其住处楼下一楼至二楼的楼梯间的一个小洞里面,并用手机对放置冰毒的位置进行拍照,在收到罗某某购买冰毒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后,就将图片发给罗某某,并告知其位置,让罗某某自己去取。该笔交易完成后,罗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母某某欲再购买200元钱的冰毒,母某某同意后,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元,母某某收了钱后,从屋内拿出一小袋冰毒,将该小袋冰毒交给王某某,并告知其王某某将该小袋放置于同样的位置,王某某将小袋冰毒拿到楼下放到相同的位置后,返回其母某某的住处。罗某某到了指定位置拿了毒品后准备离开,当场被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罗某某身上查获刚在母某某处购买的2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52克),随后在罗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母某某的住处将母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后民警依法对母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又在其住处搜查出两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51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11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母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价值200元钱的冰毒;2019年11月1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母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了价值300元钱的冰毒;2019年11月19日晚上22时50分许,被告人母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了价值500元钱的冰毒;2019年11月20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告人母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了价值300元钱的冰毒;2019年11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母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钱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多次贩卖,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帮助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附:1.被告人母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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