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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白沟镇**洗浴中心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城**号**号,捕前住高碑店市**镇**小区**号。2019年11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母某某自2017年3月在高碑店市白沟新城经营**洗浴中心,至2019年2月,被告人母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 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洗浴中心三楼组织叶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女性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进行统一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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