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毋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泽州县**镇**街**号,住晋城市陵川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初至2018年6月底期间,被告人毋某某通过“友闲棋牌”APP预留微信号****,成为“友闲棋牌” APP代理,并组建起自己的赌博微信****,先后组织132人参与赌博,通过利用购买的“钻石”开房间收费,赚取差价等方式获利206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