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泽州县**镇**街**号,住晋城市陵川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初至2018年6月底期间,被告人毋某某通过“友闲棋牌”APP预留微信号****,成为“友闲棋牌” APP代理,并组建起自己的赌博微信****,先后组织132人参与赌博,通过利用购买的“钻石”开房间收费,赚取差价等方式获利206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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