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武陟县**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23时11分,被告人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DV***小型汽车,沿武陟县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朱鑫花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陟县**镇**村**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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