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
被告人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农民。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拘留,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毋某某驾驶陕D****8号海诺牌重型罐式货车沿老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留村下坡路段,由于车辆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后先与路北王某甲驾驶的陕A****S号力帆牌小型轿车发生刮察,后将路上行人刘某甲碰撞,再与同方向刘某乙驾驶的陕A****8号时风牌三轮汽车碰撞,又将路上行人安某某碰撞,最后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装载机碰撞,肇事车辆因惯性沿下坡路向西驶离现场约2公里后停车,事故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刘某乙、安某某、王某某受伤,多车辆受损。经法医学鉴定:刘某甲系交通事故引起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安某某、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车辆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闫亚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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