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殿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8********,景颇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9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殿某某家中查获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经查,该枪支系被告人殿某某非法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殿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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