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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6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豫S****5的小型轿车沿信阳市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74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殷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等;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秦卫华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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