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492号
被告人殷某某,曾用名陈健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6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私藏枪支罪,于1996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周某某(已判)联系被告人殷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尔后,被告人殷某某在收取周某某1300元后向他人支付700元购买冰毒三包。后被告人殷某某将三包冰毒在瑞安市塘下镇第二职业中学附近交付给周某某,周某某又将上述冰毒出售给张某某(已判)。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鹿城区**路**号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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