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18日在浙江省南湖监狱刑满释放。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四百元,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5日本案被退回醴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醴陵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殷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殷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扒窃行为,数额巨大。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醴陵市**路**超市附近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盗走其蓝色华为V9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2018年4月27日,殷某某在醴陵市**路**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盗走其金色苹果8PLUS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金色苹果8PLUS手机价格为5489元。
3、2018年6月19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挂号大厅,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盗走其金色VIVOY75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金色VIVOY75手机价格为1348元。
4、2018年8月23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地下商场,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其蓝色华为7X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蓝色华为7X手机价格为902元。
5、2018年8月24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徐某甲不备,盗走其白色OPPOA59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白色OPPOA59手机价格为241元。
6、2018年8月29日,殷某某在醴陵市**路**广场附近,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盗走其黑色华为NOVA3E手机。该手机被“伟伢及”(绰号,在逃)帮殷某某卖了1000元。
7、2018年9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中学旁边的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盗走其蓝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440元。
8、2018年9月17日,殷某某在醴陵市**中学对面的公交车站,趁被害人蔡某乙不备,盗走其黑色VIVOY83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黑色VIVOY83手机价格为1328元。
9、2018年9月2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盗走其黑色OPPOR11S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黑色OPPOR11S手机价格为2754元。
10、2018年9月28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盗走其黑色钱包,内有现金940元。
11、2018年10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路**宾馆附近,趁被害人邓某甲不备,盗走其蓝色皮质钱包,内有现金200元。
12、2018年10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路**附近,趁被害人宁某某不备,盗走其粉色钱包,内有现金1600元。
13、2018年10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的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丙不备,盗走其黑色皮质钱包,内有现金302元。
14、2018年10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中学旁边的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朱某甲不备,盗走其蓝色钱包,内有现金100元左右。
15、2018年10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路**内衣店附近,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盗走其粉红色钱包,内有现金200元。
16、2018年10月5日,殷某某在醴陵市**中学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盗走其红色苹果8P手机。该手机被“雪大宝”(绰号,在逃)帮殷某某卖了200元钱。经鉴定,被盗红色苹果8P手机价格为4229元。
17、2018年11月12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蔡某丙不备,盗走其金色OPPO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18、2018年12月3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汤某某不备,盗走其黑色华为V10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黑色华为V10手机价格为2804元。
19、2018年12月7日,殷某某在醴陵市***超市后门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丁不备,盗走其黑色小米8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2018年12月26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戊不备,盗走其黑色华为荣耀青春版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黑色华为荣耀青春版10手机价格为1614元。
21、2018年12月27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盗走其红色OPPOA3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红色OPPOA3手机价格为1784元。
22、2019年1月1日,殷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张某己不备,盗走其蓝色华为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3、2019年1月13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欧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VIVOX21I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送回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红色VIVOX21I手机价格为1273元。
24、2019年1月14日,殷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在醴陵市**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盗走其粉色OPPOR15(64G全网通)手机。经鉴定,被盗粉色OPPOR15手机价格为1200元。
25、2019年1月18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颜某某不备,盗走其蓝色华为NOVA2PLUS手机。该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蓝色华为NOVA2PLUS手机价格为1378元。
26、2019年1月18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盗走其银灰色VIVO手机。该手机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7、2019年1月20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医院附近,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VIVOY85A手机。该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红色VIVOY85A手机价格为1511元。
28、2019年1月26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余某某不备,盗走其金色苹果7手机。该手机因无法解锁,被殷某某丢弃。
29、2019年1月26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徐某乙不备,盗走其白色VIVOX21手机。该手机后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白色VIVOX21手机价格为1798元。
30、2019年1月29日,殷某某、“禾阿及”(本名不详,在逃)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盗走其蓝色钱包,内有现金2600元。
31、2019年2月5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沈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VIVOX58手机。该手机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红色VIVOX58手机价格为630元。
32、2019年2月8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盗走其裤子口袋内的900元现金。
33、2019年2月9日,殷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盗走其银白色OPPOA5手机。该手机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白色OPPOA5手机价格为1139元。
34、2019年2月10日,殷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左某某不备,盗走其蓝色OPPO手机。该手机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35、2019年2月11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道**附近,趁被害人邓某乙不备,盗走其紫色OPPOR15手机。该手机后以400元钱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紫色OPPOR15手机价格为2039元。
36、2019年2月14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夏某某不备,盗走其玫瑰金VIVOX7手机和100元现金。该手机后以75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玫瑰金VIVOX7手机价格为1349元。
37、2019年3月23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易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OPPO手机。被盗手机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38、2019年3月24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口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熊某某不备,盗走其蓝色华为NOVA3I手机和300元现金。被盗手机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39、2019年3月26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路中国**店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丙不备,盗走其玫瑰金OPPOA57(32G版)手机。该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玫瑰金OPPOA57手机价格为378元。
40、2019年3月27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荣某某不备,盗走其蓝色OPPOR15X手机。该手机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蓝色OPPOR15X手机价格为1548元。
41、2019年3月28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附近,趁被害人尹某某不备,盗走其粉色VIVOX7PLUS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送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粉色VIVOX7PLUS手机价格为1528元。
42、2019年4月13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丙不备,盗走其放在上衣侧口袋内的1040元现金。
43、2019年4月13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医院对面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丁不备,盗走其红色VIVOY83手机。该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该红色VIVOY83手机价格为1188元。
44、2019年4月23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广场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朱某乙不备,盗走其玫瑰金VIVO手机。该手机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45、2019年4月23日,殷某某、林某某(绰号“草包”,在逃)在醴陵市**医院挂号大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苹果XR手机。该手机后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46、2019年5月1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广场附近,趁被害人张某庚不备,盗走其蓝色华为畅想9手机。该手机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盗蓝色华为畅想9手机价格为1035元。
47、2019年5月3日,殷某某、江某某在醴陵市**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乙不备,盗走其白色华为手机。该手机被殷某某送给他人使用。
2018年5月5日,醴陵市公安局扣押殷某某所持有的镊子一个。2019年5月28日,殷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照片、发票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曾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徐某甲、魏某某、张某乙、蔡某乙、刘某甲、肖某某、邓某甲、宁某某、张某丙、朱某丙、丁某某、李某甲、蔡某丙、汤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6、搜查笔录1份;7、光盘3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所实施的部分盗窃行为,系与他人共同实施,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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