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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殷某某,曾用名殷章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长宁街8号1单元楼下,将受害人李某某的红色豪爵摩托车盗走。2020年2月5日经邻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豪爵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4524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殷某某被邻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0427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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