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4月19日、7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4月30日、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30日、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殷某乙患有精神疾病十余年,曾在宿迁市第三人民医院、浙江省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并确诊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三)下午13时许,被害人殷某乙在本市宿城区自己家中,因嫉妒其弟弟结婚,自己没有找到对象再次发病,与母亲秦某甲发生争吵、摔砸家中物品,并辱骂前来劝架的秦某乙(殷某乙姨母)母子。秦某甲与秦某乙等人被辱骂后离开家中,躲至院外。殷某乙继续摔砸家中物品,并扬言将他人杀死。被告人殷某甲(系被害人殷某乙父亲)从背后抱住殷某乙,进行劝阻。殷某乙不听劝阻继续在堂屋、厨房、前屋摔砸玻璃桌、板凳等物品。后在院内车棚内,被害人殷某乙从地面捡起一块砖头击砸被告人殷某甲左眼部和后脑勺两下(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殷某甲将被害人殷某乙按倒在地,被害人殷某乙掐挖殷某甲右手中指丫。被告人殷某甲让殷某乙放手,后者不停,被告人殷某甲遂双手卡住殷某乙颈部,致被害人殷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殷某乙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公安机关以调解民间纠纷为由传唤被告人殷某甲,在盘问期间被告人殷某甲主动供述杀害殷某乙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刑事警察大队出具或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刑事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附:
1.被告人殷某甲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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