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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乡**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被告人殷某甲与儿子殷某丙在**村参加贫困户分红义工劳动后去签到,村会计黄某某在现场,殷某甲让黄某某给其儿子殷某丙开具外出证明,黄某某以殷某甲家没交多余的土地承包费用为由,不给出具证明。因此发生口角,殷某甲用干活的铁锹将黄某某打伤。经鉴定,黄某某右手外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会议记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2.证人殷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名单;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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