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26号 

被告人殷某甲,曾用名殷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弄**号**幢。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桐乡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本市**镇**大道**桥处,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殷某乙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殷某甲采用脚踹等方式将被害人殷某乙殴打致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殷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殷某乙的陈述;

3.证人殷某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