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14日二次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同年2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殷某甲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无偿帮助葛某某牵引电动三轮车(车内乘坐张某某),因电动三轮车失控侧翻,致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殷某甲赔偿张某某家属438737.25元,扣除垫付医药费54500元,余款384237.25元。2018年7月,沭阳县公安局接沭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关于毛某某与殷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殷某甲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凭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行卷宗等书证;
2.证人殷某乙、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殷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亚东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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