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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6日被蚌埠市原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月31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在蚌埠市**广场南侧,被告人殷某甲与温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殷某乙在旁劝架,殷某甲遂与殷某乙发生争执,后互相推搡,殷某甲气不过,回家携带水果刀返回**广场,将殷某乙和旁边的魏某某捅伤,2020年5月2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魏某某、殷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殷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方位示意图、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病历、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褚某某、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乙、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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