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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33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博罗县龙溪街道铺上村沿龙桥大道往龙溪圩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桥大道龙溪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告人殷某甲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刘秋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82425****,地址: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小组,保证人:殷某乙,电话:1368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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