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33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博罗县龙溪街道铺上村沿龙桥大道往龙溪圩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桥大道龙溪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告人殷某甲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刘秋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82425****,地址: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小组,保证人:殷某乙,电话:1368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