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5********,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余江区320国道边上“味道江湖”饭店出发后,途经世纪阳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余江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时,径直闯红灯行驶,撞击到被害人邓某某(2005年4月出生,14周岁,鹰潭市余江区**中学初三学生)由西向东骑行的二轮自行车,造成殷某甲本人、邓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均被120救护车送往余江区人民医院接受救治,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余江区人民医院对殷某甲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等调查取证工作。经鉴定,殷某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7.85mg/100ml,属醉酒驾驶;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殷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负责任。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殷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校学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人口信息简项详细表等书证;

2.证人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红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