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11197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吃饭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儿子殷某乙(7岁)行驶至攀枝花市钒钛高新区鱼塘下高速路段时与对向徐某某驾驶的川****** 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擦挂,造成殷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殷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48.4mg/100ml,2020年3月11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殷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忆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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