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甲、夏某某等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殷某甲,曾用名殷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夏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2019年6、7月份,殷某甲通过燕某某得知后者与高某某(在逃)一起通过碰瓷(故意驾车碰撞酒驾人员在驾车辆)对他人酒驾行为敲诈勒索钱财,遂产生同样想法,后殷某甲邀约夏某某、唐某某、燕某某、高某某,夏某某邀约罗某某,共同以碰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2019年7月23日至12月1日期间,殷某甲等人多次在清镇市、观山湖区等地,先蹲点确定酒驾人员,后驾驶车辆碰撞酒驾人员在驾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最后利用酒驾人员不敢报警,对酒驾人员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殷某甲为首,夏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燕某某、高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犯罪

1.2019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殷某甲、夏某某、唐某某在清镇市银河世纪宵夜摊发现被害人汤某甲酒后驾驶贵A****P起亚K2轿车后,夏某某驾驶殷某甲的贵J****1白色荣威轿车载着二人在金清大道银河世纪往清镇方向100米路段处故意碰撞汤某甲所驾车辆,后殷某甲等人以汤某甲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为保证敲诈勒索成功,殷某甲电话邀约燕某某、高某某参加。随后燕某某、高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协助殷某甲等人对汤某甲敲诈勒索钱财。汤某甲被迫通知其叔汤某乙到场,汤某乙微信支付4000元****,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

2.2019年7月23日晚上10时许,罗某某在清镇市广大上城宵夜摊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贵A****Y蓝色本田飞度两厢车后通知夏某某,夏某某随后告知殷某甲,殷某甲邀约燕某某、高某某参加。高某某驾驶自己的贵G****8大众辉腾轿车载着燕某某在金清大道京东门口路段故意碰撞张某某驾驶车辆,随后殷某甲驾车载着夏某某赶到现场,共同以张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张某某被迫微信支付人民币16800元****,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经鉴定,张某某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4364.50元。

3.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在清镇市茶马古镇宵夜摊发现被害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A****H大众轿车后通知夏某某,夏某某随后告知殷某甲,殷某甲遂驾驶自己的贵J****1白色荣威轿车载着夏某某在茶马古镇附近道路故意撞击刘某某驾驶车辆,随后殷某甲电话通知燕某某到场,燕某某到场后伙同殷某甲等人以刘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刘某某被迫微信支付4500元和现金300元****,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

4.2019年7月30日凌晨,唐某某在观山湖区林东物流园宵夜摊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C****6白色丰田越野车后通知夏某某,夏某某驾驶自己的贵A****Y白色传奇轿车载着罗某某在林东物流园内部道路上故意碰撞杨某某驾驶车辆,后以杨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杨某某被迫通知朋友王某乙到场,王某乙微信支付罗海风人民币4****,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

5.2019年7月31日凌晨,夏某某、罗某某在观山湖区林东物流园宵夜发现被害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鲁D****G黑色长城越野车后通知殷某甲、唐某某,唐某某驾驶自己父亲的贵A****B哈佛H2轿车载着殷某甲在林东物流园一红绿灯处故意碰撞左某某驾驶车辆,后以左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左某某被迫支付现金2500元给唐某某,左某某朋友微信转账1300元****,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

6.2019年8月15日晚上,殷某甲在清镇市天水花园发现朱某甲酒后驾驶贵G****7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后通知高某某、燕某某,高某某驾驶自己的贵G****8大众辉腾轿车在贵阳市花果园五里冲故意碰撞朱某甲驾驶车辆,殷某甲、燕某某相继驾车赶到。殷某甲等以朱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朱某甲被迫通知其妹夫顾某某到场,顾某某微信支付5000元****,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经鉴定,朱某甲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15127元。

7.2019年8月19晚上23时,殷某甲在京东仓库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A177B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后通知高某某、燕某某,高某某驾驶自己的贵G****8大众辉腾轿车在京爱路路段故意撞击王某某驾驶车辆,燕某某随后驾车赶到。高某某、燕某某以王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王某某被迫微信支付10000元****,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

8.2019年8月26日晚上21时许,殷某甲在林东物流园发现被害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A****T白色捷途X70越野车后通知高某某,高某某驾驶自己的贵G****8大众辉腾轿车找到殷某甲,殷某甲驾驶高某某车辆载着高某某在金清线吉利公司门口故意撞击龙某某驾驶车辆,随后殷某甲通知夏某某到场协助处理。殷某甲等人以龙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龙某某被迫通过朋友朱某乙微信支付13000****,该钱由殷某甲等人分配使用。经鉴定,龙某某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805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2019年12月1日晚上20时许,殷某甲、夏某某在清镇市茶马古镇烧烤摊发现被害人何某甲酒后驾驶贵C****8标志轿车,夏某某遂驾驶自己的贵A****Y的白色传奇轿车载着殷某甲在茶马古镇附近道路上故意撞击何某甲驾驶车辆,并以何某甲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何某甲不同意,未得逞。经鉴定,何某甲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20880元。

二、唐某某个人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0日凌晨,唐某某在林东物流园发现彭某某酒后驾驶贵A****C雪铁龙轿车后,驾驶自己父亲的贵A****B哈佛H2轿车在金清线何关村路段故意碰撞彭某某驾驶车辆,后以彭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钱财,彭某某被迫微信支付3900元、现金支付900元给唐某某,双方私了,该钱由唐某某一人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犯罪工具轿车、手机等(暂存清镇市公安局);2.书证:微信转****;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殷某甲等5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纠集夏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碰瓷方式实施多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殷某甲、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罗某某、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勇、崔磊

                               检察官助理:谢卓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等5人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5册、视频光碟1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鉴定意见通知书12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3.证人名单见卷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