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殷某甲(曾用名殷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读,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29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上海市**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成为微信号“*******”(另案处理)的淫秽视频资源代理,从淫秽视频资源群内下载淫秽视频保存至其以手机号“157*******”注册的百度网盘内,并以5元至88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号“**********”以分享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将淫秽物品传播给他人。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的微信号“**********”被封后,其将百度网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殷某甲,由殷某甲通过微信号“**********”、“**********”以5元至158元不等的价格以分享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将淫秽物品传播给他人,并发展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其淫秽视频资源代理。期间,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3000元
2019年7月至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以手机号“153*******”注册百度网盘账号,通过微信号“**********”以4.5元至88元不等的价格以分享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将淫秽物品传播给他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约300元。
经诸暨市公安局鉴定,账号为“157*******”的百度网盘内有视频455部,其中432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账号为“153*******”的百度网盘内有视频309部,其中286部属于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分别退缴赃款4000元、3000元、300元至公安机关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份、涉案网盘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81********、157*******、133********;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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