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工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现住址为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8年7月3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平舆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平舆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凌晨,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射桥镇大孙村委吴皇路东发现两名猎捕青蛙的被告人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跳水逃跑,被告人殷某某被当场抓获,在殷某某的摩托车上发现被猎捕的136只青蛙,经平舆县林业局鉴定,猎捕的136只青蛙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殷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无正式工作非中共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10张,放生证明,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平舆县人民政府文件平政文【2017】188号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决定复印件,调查评估意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林业工程技术鉴定意见书(平林刑鉴字[2018]00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建立
2020年0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联系电话为182****2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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