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吉林省双辽市**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末殷某某从曲某某手中借款30万元用于买房,后曲某某因想在双辽市辽南街金鼎小区A区购买房屋向殷某某索要钱款时,殷某某与其商定自己在金鼎小区有多处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由殷某某保全的房子,用这些房子其中的一套让曲某某居住,暂时抵偿殷某某从曲某某处借的30万元欠款。后在殷某某带领曲某某到双辽市辽南街金鼎小区看房子时,曲某某看中金鼎小区A区6号楼3单元502室房屋,经殷某某与杨某某沟通了解该房屋为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由郑某某保全的房屋,后殷某某与郑某某商定等法院判决裁定后用自己在金鼎小区A区的一套房产和这套金鼎小区A区6号楼3单元502室换,郑某某同意后,殷某某便让曲某某居住在金鼎小区A区6号楼3单元502室,暂时抵偿欠款,当时房屋为毛坯房,由曲某某自行装修。
2、2013年殷某某因购车从柴某甲处借款30万元,后柴某甲向殷某某索要钱款,殷某某用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由殷某某保权的金鼎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让柴某乙居住,暂时抵偿30万元欠款。
3、殷某某从边某某处借款10万元,后殷某某用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由殷某某保权的金鼎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让边某某居住,暂时抵偿10万元欠款。
4、2013年,殷某某以经营**吧需要资金为由向常某某借款50万元,后常某某向殷某某索要钱款,殷某某用由双辽市人民法院查封并由天益房地产公司负责保管的金鼎小区A区*号楼*单元*层房屋让常某某居住,暂时抵偿50万元欠款。
5、2013、2014年,殷某某以经营**吧需要资金为由向刘某甲借款80万元,后刘某甲向殷某某索要钱款,殷某某用由双辽市人民法院续封的金鼎小区A区*号楼*单元**层*室房屋让刘某甲居住,暂时抵偿80万元欠款。
6、殷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以经营**吧缺少资金等为由,高额利息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丁某某、刘某乙、毕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石某某、赵某乙、邵某某、李某、艾某某、张某乙、曲某某、边某某、柴某甲、常某某、刘某甲、关某、白某某、吴某、王某、薛某甲、马某某共计28人非法吸收存款总额达1337万元,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总计237.65万元,造成被集资人损失1099.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借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材料、情况说明、金鼎花园住宅认购书、企业信息、收据、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复印卷宗、银行卡明细记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边某某、郑某某、柴某甲、常某某、刘某甲、薛某乙、丁某某、刘某乙、毕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爱民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