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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殷某某(曾用名“殷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作为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在**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2月起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讲解其公司的经营模式,并吸收客户投资,基本经营模式为客户投入本金后得到6.66倍本金数量的e积分,e积分以0.1%的日息转换成为现金返还给客户,客户收益率为二个月返还全部本金,之后以e积分0.1%日息转换成的金额为客户利息。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审核,截止2019年6月18日,报案人员共计64人,其中10人由于材料缺失,暂予以剔除。其余54名报案人共计被吸收本金为10007646.95元,已收回款项为3337390.15元,吸收本金扣除已收回款项后的余额为6670256.80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怡景地铁站站厅内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罗湖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企业信息、返款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7646.9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殷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8号。

2.案卷材料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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