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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财富中心第六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自2014年2月起,在本市东城区***胡同2号****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集团”、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产品说明会、传单、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部分非法所得案发前已退缴投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证人石某某、丛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李骞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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