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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0000003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黔西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赵某某联系,双方商量由殷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把射钉枪卖给赵某某。后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500元钱给殷某某殷某某依约向赵某某交付了黑色射钉枪一支及弹药65发。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贵阳市**区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祥

检察员助理:徐殿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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