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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公寓**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其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路**号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微信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南京市的历某某销售1盒“黄金玛卡”(12粒/盒)和1盒“金伟哥”(10粒/盒)并邮寄至本市鼓楼区进行交付。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路**号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店内现场查获2种性保健品,合计29盒316粒,其中:“黄金玛卡”16盒192粒(12粒/盒)、“金伟哥”13盒124粒(10粒/盒,其中1盒剩4粒)。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殷某某退出赃款1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发红包记录截图、南京市食药环侦支队快检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搜查、检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20年8月13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手机号码1386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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