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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1329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多次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嘉实多”、“壳牌”的汽车机油并全部对外售出,共计进货18次,价值12.6844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送货单、物流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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