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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殷某某,曾用名殷**,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83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案发前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即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殷某某家位于袁某某****村的房屋地基系建房时与被害人陈某某易地而来。2019年5月份,殷某某房屋后面留有的两分左右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当时交换土地时自己的田地更大,这部分征地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殷某某一直在外务工未能协商解决。

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殷某某务工回到家中,当日11时许在**中学门口碰到被害人陈某某,遂一同前往陈某某家中与其协商,但协商未果,陈某某称要在殷某某家前门院子挖出两分地来使用,殷某某则独自返回家中。不久,被害人陈某某持二齿镐(当地俗称“松耙”)来到殷某某家,对其院子的水泥围墩进行打砸,导致两个葫芦形状的水泥墩子被砸毁。被告人殷某某见状上前阻止,与被害人陈某某抢夺二齿镐。二人均手握二齿镐相互抢夺,争持不下之际,被告人殷某某突然松手,导致被害人陈某某仰面后倒,头部撞击院子铁门。被告人殷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5日6时35分死亡,被告人殷某某随后于同日8时30分许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殷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6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二齿耙;2.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与他人抢夺农具过程当中过失导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志林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 调解协议、谅解书各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6. 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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