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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赌博)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殷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镇**号。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某,先后十余次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村一租房内、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某某大厦**房间内纠集朱某某、童某某、莫某某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殷某某负责租赁场地和抽头。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协议、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朱某某、童某某、莫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同案犯徐某甲和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殷某某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冬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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