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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赌博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11日、1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崇阳县**镇**村汪某甲家、**镇**村汪某乙家开设赌博,以“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有数十人,殷某某非法获利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曾某某、汪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崇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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