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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赌博、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社区****号,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经宁乡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1、2019年3月7日晚刘某某(已判决)将从下线手中接收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49873元通过手机微信转报被告人殷某某,双方结算后,被告人殷某某微信支付收取25286元赌资。

2、2019年3月9日晚刘某某将从下线收单人手中接收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67895.5元通过手机微信转报被告人殷某某,双方结算后,被告人殷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支付被告人刘双龙34254元赌资。

3、2019年3月12日晚刘某某将从下线收单人手中接收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30848元码单通过手机微信转报被告人殷某某,此笔交易双方未实际结算交易。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3月30日晚,殷某某(已判决)在宁乡市花明楼镇金元村“金韵KTV”与汤某某因敬酒一事发生争执,对汤某某进行了殴打,后在花明楼派出所进行了治安调解,并履行调解协议,派出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在调解中对殷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2018年10月11日下午,殷某某酒后在宁乡市花明楼镇金元村史某某的麻将馆内,看到张某某在打麻将,认为张某某在3月30日的事件中偏袒汤某某一方,便打电话喊其儿子被告人殷某某过来帮忙教训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殷某某纠集人员赶到麻将馆后,殷某某要张某某出麻将馆讲清,在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持茶杯砸张某某头部,被告人殷某某等人持管杀对张某某进行追砍,致被害人背部、头部等多处受刀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2017年1月18日凌晨,陶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其女友龙某某与其他男子在道林集镇喝酒,便纠合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等人携带棒球棍驱车至宁乡县道林集镇寻找龙某某,后在道林镇菜市场附近马路上找到已醉酒的龙某某,并发现龙某某与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一起。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的车辆冲撞到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与李某某、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因此发生言语冲突后发生肢体冲突和打斗,期间王某某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周某某等人至其受伤,被告人王某某也被对方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龙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殷某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2)被告人殷某某有前科。

(3)被告人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殷某某作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5)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殷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7)被告人殷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石坚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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