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54********,汉族,中专文化,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原出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住文山市**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砚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05年至2012年经手管理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库”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小金库”资金共计人民币54.0498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 年10 月,时任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蒋某某因公出国,办理签证时需要在户籍地存一笔金额为5.1 万元定期3 个月的存款作为保证金。因蒋某某在外准备出国事宜,所以联系殷某某让其帮忙处理。殷某某于2007 年10 月18 日用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5.1万元到中国建设银行砚山**处以蒋某某的名义存了一笔金额5.1 万元定期三个月的存款作为保证金。2008 年1 月18 日,蒋某某还款存入殷某某的建行账户共计5.134884 万元(5. 1 万元连同三个月利息348.84 元),殷某某之后将其中5 万元存入到个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剩余资金1348.84元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2. 2007 年11 月至2007 年12 月期间,殷某某以“外出办事,请客送礼”为由,写条子到时任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冉某某处签批后,从“小金库”陆续支取资金16 万元。2007 年12 月12 日殷某某在文山**证券交易所开设个人股票账户后,于2007 年12月13 日将16 万元现金一次性存入其个人建行账户,2007 年12月17 日将16 万元用于购买股票。
3.2008 年时任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安排殷某某到昆明办理采矿许可证,殷某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条子给王某某签批后,从“小金库”预支10 万元。办证期间殷某某支出3 万元,剩余7 万元殷某某存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
4.2008 年2 月18 日,殷某某因报销单位办事费用,从“小金库”中取出5. 6 万元现金后,将其中的1. 6 万元存入其个人建行账户,之后用于购买股票。
5.2008年3 月至2008 年4 月期间,殷某某以“外出办事, 请客送礼”为由,写条子到时任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冉某某处签批后,从“小金库”陆续支取资金15 万元。于2008 年3 月17 日存入其个人建行账户7 万元,于2008 年4 月23 日存入其个人建行账户4 万元,于2008 年4 月24 日存入其个人建行账户4 万元,之后用于购买股票。
6.2008 年中秋节期间,时任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铁合金厂厂长王某甲联系殷某某,让其在文山帮忙购买一批用于慰问有关部门的香烟,殷某某于2008 年9月10 日从其管理“小金库”的工商银行账户里取出现金10 万元, 在文山购买了价值9.315 万元的香烟后,由王某甲安排人员将香烟拉回公司,剩余0.685 万元殷某某用于单位开支报销。2008 年9 月11 日王某甲将9.315 万元转账到殷某某建行账户,之后该笔资金被殷某某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05年至2012年经手管理云南文山****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库”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小金库”资金共计人民币54.049884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殷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方友
检察官助理:黄 锐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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