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6********,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盈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段托的意见。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3月25 ),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山顶贩卖给冯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以一瓶米酒折抵的方式贩卖给冯某某海洛因一次。
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粮食局旁的洪客隆超市门口被盈江县公安局平原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盈江县平原镇洪客隆超市对面的路边将吸毒人员冯某某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殷某某塞在其胸前的黑色眼镜盒内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管,经称量,净重0.127克;从殷某某驾驶的一辆蓝白相间的自行车的前置物篮内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两管,经称量,净重0.315克;从殷某某手中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一部黑色华为牌触屏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18493****,IMEI1:8677790377*****,IMEI2:86777903786****)、人民币90元(50面值一张,20面值两张)。后民警对被告人殷某某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从殷某某的卧室床头的一个白色红塔山烟盒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两管,经称量,净重0.321克;从卧室床铺蚊帐顶上的一个粉色手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管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七管,经称量,净重0.987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75克。
归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7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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