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3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 年11月29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小区1-7-19家中,以5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2.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家中,以5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后。王某某在其家吸食几口后感觉质量不好,殷某某将500元赌资退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毒品两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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