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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谷县**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0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1日被阳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9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3年7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9年12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殷某某在阳谷县**镇**路上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某3克冰毒。次日16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携带1.79克冰毒在阳谷县**路**路路口处欲再次销售给于某某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上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传立

检察员:殷旭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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