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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诈骗罪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号,捕前住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其信仰宗教,遂欺骗王某某说自己是耶稣。2019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得知王某某买了金项链、金戒指、手表等物品,遂以“耶稣需要华丽的首饰装扮自己”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诈骗王某某价值58636元的铠福牌千足金项链1条,价值12719元的六福牌千足金戒指1枚,价值720元的天王牌GS5770S/D-B型机械自动手表1块,价值合计72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天王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石家庄长江心理精神医院脑涨落分析报告、户籍证明信;3.证人闫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甘文杰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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