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城*区*栋***。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未经孙某某许可,谎称将孙某某名下一辆贵A8***M宝马牌118型轿车出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定金。
二、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谎称代朋友出售一辆二手起亚K4轿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3000元定金及1600元中介费。
三、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殷某某未经孙某某许可,谎称将孙某某名下一辆贵A8***M宝马牌118型轿车出售,骗取被害人陆某某5000元定金。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离婚协议及离婚登记处理表、微信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陆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经故意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9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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