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殷某甲以伪造的购买药品发票,先后三次在岳阳楼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骗取特殊门诊医药费共计61472.79元,实际取得27146.7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殷某甲以儿子殷某乙名义伪造了其购买药品(****)的发票,在岳阳楼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骗取特殊门诊医药费4320元;
2、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殷某甲以儿子殷某乙名义伪造了其购买药品(****)的发票,在岳阳楼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骗取特殊门诊医药费22826.79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殷某甲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伪造了其儿子殷某乙购买药品(****)面值为34326元的假发票,提交至岳阳楼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后,被该局工作人员发现。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殷某甲在本市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殷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诈骗特殊门诊医药费刘某某。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殷某甲将上述赃款27146.79元退还给岳阳楼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票据查询记录、银行流水、退赃回单等书证;2.证人殷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兰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医药发票,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起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殷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刘某某,属立功;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32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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