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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诈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 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酒店上班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利用现金换取红包的手段,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骗取尤某某微信里的9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蕊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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