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50********,汉族,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殷某某利用第三堡乡原第三堡粮库作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于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频繁注册注销公司,利用该粮库两处废弃厂房作为实际经营地,每处厂房六台梳绒机,三个工人,对外造成生产经营假象,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案件销项发票涉及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以及广东、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北、江苏、山西7个省份16个市,1个特区,涉及45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03602636.4元,税额17592561.6元,价税合计121195198元,抵扣税款3745110.1元。
1.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曹某某的身份证在怀安县第三堡乡原第三堡粮库注册成立怀安县**绒制品厂,自己为实际经营者,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指使雇用人员空转机器产生电费,对外造成生产假象。殷某某利用该公司的名义与福建**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以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形式回流资金,达到掩盖虚假业务的目的,向福建**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发票金额22007730.8元,税额3741314.2元,价税合计25749045.1元。
2.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莘某某的身份证在怀安县第三堡乡原第三堡粮库注册成立怀安县**绒毛制品厂,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利用该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玩具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以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形式回流资金,达到掩盖虚假业务的目的,向广东**玩具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发票金额13819574.4元,税额2349327.6元,价税合计16168902.1元。
3.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林某某的身份证在怀安县第三堡乡原第三堡粮库注册成立怀安县**制品厂,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利用该公司的名义与邢台**服装厂等十八家企业,以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形式回流资金,达到掩盖虚假业务的目的,向邢台**服装厂等十八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发票金额30224644.1元,税额5138189.5元,价税合计35362833.6元。税款部分抵扣。
4.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杨某某的身份证在怀安县第三堡乡原第三堡粮库注册成立怀安县**毛制品厂,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利用该公司的名义与汕头市**毛纺有限公司等十八家企业,以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形式回流资金,达到掩盖虚假业务的目的,向汕头市**毛纺有限公司等十八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发票金额34568220.3元,税额5876597.5元,价税合计40444817.8元。税款部分抵扣。
5.2018年3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姚某某的身份证在怀安县第三堡乡原第三堡粮库注册成立怀安县**绒毛纺织品厂,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利用该公司的名义与蠡县**皮毛制品厂、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服装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以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形式回流资金,达到掩盖虚假业务的目的,向蠡县**皮毛制品厂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发票金额2982466.8元,税额487133.2元,价税合计346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河北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频繁注册注销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违法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拾叄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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