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4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社区**科技城**区**号**栋**)的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并追收货款。2019年1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客户信息,将该公司的840个固态硬盘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7042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玮
检察官助理:张美英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殷某某联系电话:188*******,担保人路某某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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