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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源城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源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源城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度,因源城区城区改造占用了东埔村委会群丰村小组的土地,河源市人民政府批复将兴源东路尾一块55000平方米的空地用于补偿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并办下了规划许可证,注明该空地的持有人为东埔村委会,由东埔村委会优先用于补偿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后来因建设兴源东路占用了该地块的4000余平方米,且该路将地块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兴源东路西边,面积为37893.26平方;一部分为兴源东路东边(即现胜利桥头东江首府边加油站及顺利资产公司项目部所在地)。因东埔村委会及群丰村小组当时无款缴纳用于征收市政府补偿给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55000平方米的征地经费,市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以“以地抵款”形式扣除群丰村小组55000平方米生产生活用地中的4700平方米土地作为征地的成本。2005年9月22日,河源市政府批复同意建设胜利加油站,河源市国土资源局将兴源东路东边部分地块中的5000平方土地以4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建起了加油站,出让款归群丰村小组所有。按标准,此时群丰村小组的生产生活用地仍有约45000平方(55000-4700-5000=45300)。为按规定补足群丰村的生产生活用地,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将总数约45000平方米的生产生活用地以下列三块土地进行补偿:一块为原兴源东路西边地块,面积为37893.26平方;一块为红星东路旁,面积为4262.3平方米;一块为雅居乐附近,面积为3148.9平方米(河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日批复同意无偿划拨)。至此,职能部门已将兴源东路东边顺利公司项目部所在地的土地剔除在群丰村小组的生产生活用地范围外。

2017年1月,东埔村委会及群丰村小组与河源市顺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公司)的母公司河源市东江华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约定由顺利公司负责对群丰村小组的生产生活用地建设成客家文化风情街,每位村民按照应分土地面积大小分回迁房。顺利公司与群丰村小组达成使用协议,租下兴源东路东边油站后面的空地建造项目部用于办公,租期2年至2019年1月31日,租金每月1000元,其中协议第七条载明:如租约期满“群丰保留点”三旧改造项目和“群丰生产生活用地”项目实施未完成,继续续约。同时,根据方案及群丰村村民代表于2016年3月16日联署的书面要求,顺利公司将兴源东路尾地块用围墙围避起来,开始运作开发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但因群丰村用地手续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顺利公司方无法拿地开工(按约定,提供用地合法手续是群丰村方义务),该三旧改造项目至案发时一直未动工建设。

2017年6月,被告人殷惠某某当选为群丰村小组小组长。2017、2018年间,被告人殷惠某某私自分别与深圳市际龙重阳宫公司、惠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的三旧改造协议,想引进上述二公司合作开发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

在群丰村与顺利公司项目部的租约2年期于2019年1月31日到期后,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等人商量将顺利公司工作人员赶出项目部,由被告人殷某甲起草通告并交到顺利公司项目部,要求其限期搬出。2019年4月份,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见顺利公司项目部人员未搬离,于是策划将项目部大门锁上,驱赶项目部工作人员。先是由被告人殷某甲在群丰村(殷氏)交流微信群中鼓动村民群丰村村民于2019年4月23日游行至项目部,并将项目部的大门锁上,在微信群中,同案人殷学文首先发表到项目部锁门的微信信息接龙,被告人殷惠某某以小组长身份要求村民要积极参加,并要殷学文制作横幅、封条等材料一批,且支付了相关物品的购置、制作费用500元。2019年4月23日,群丰村一百多名村民在群丰村小组村口集结,由被告人殷某甲拿喇叭喊口号,村民拉起横幅,敲起铜锣,沿群丰村小路游行至顺利公司项目部,被告人殷某甲在要求顺利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全部离开未果后,同案人殷某丙在项目部内故意敲响铜锣,制造噪音,驱赶项目部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报警,东埔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双方带至东埔街道办进行协商,被告人殷某甲随后吩咐村民将项目部大门锁上,至此,项目部所有工作被迫停止。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再次策划商量将群丰村生产生活用地的围墙推倒,以造成社会影响,引起政府重视。因担心村民不积极参与,二人商量由被告人殷某甲起草推倒围墙分地复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注明“参与推倒围墙的有优先分地的权利,不参与推倒围墙的自行解决”,以鼓动村民到场参加推倒围墙活动。被告人殷惠某某将该公告盖章后由被告人殷某甲发到“群丰(殷氏)交流”、“群丰村生产生活用地”两个微信群中。二人在群中反复强调“参与推倒围墙可优先分地,不参与的自行解决”,并要求到场的人签名登记,诱使群丰村村民产生因害怕分不到土地的心理而参与推倒围墙非法活动的心理,鼓动村民推倒围墙。2019年5月28日14时度,由被告人殷某甲现场组织并拿喇叭喊口号,群丰村200多名村民从群丰村村口游行至兴源东路尾,待村民签名完毕后,被告人殷某甲组织村民在围墙下用木棍、铁锹、徒手等方式合力将围墙推倒,公安机关接报后派出100余警力到场维持秩序并劝阻村民。后在东埔街道办,顺利公司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被迫答应项目部在三日内全部搬离。经鉴定,被推倒围墙长101米,价值19594元。2019年5月30日,在顺利公司已然着手撤离的情况下,被告人殷某甲从窗户爬进顺利公司项目部里面将门锁锯掉,与殷永红、殷某丁等人进入到项目部内,将项目部里面的横幅撕掉、宣传画扯下,并将项目沙盘损毁。经鉴定,被毁坏模型沙盘价值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东埔村群丰村小组生产生活用地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前科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2.证人杨某某霞、殷红星、殷伟亮、谢某某生、阮某某、殷某戊、殷永红、殷某丁、杨伟达、殷国胜、李某某、殷某己、殷某庚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清陈述;4.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及同案人殷学文、殷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以维护村民权益为借口,借故生非,鼓动村民拉横幅搞游行,冲击他人办公场所,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殷惠某某、殷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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